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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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镇远县新王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23,817.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担保费、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担保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7月22日,以65,891.39元为基数,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2017年7月23日,以代偿165,891.39元为基数,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2017年7月24日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以923,817.3元为基数,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76.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