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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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9857.91元,扣除已经垫付的9990元,尚应赔偿129867.9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鉴定费100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依法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1600元。第二次鉴定费344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