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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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与***、***签订《自然人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98.50元及截止2020年9月17日的借款期限内利息20033.08元、期外罚息37066.7元、复息2679.39元,从2020年9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499998.50元和期内利息20033.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0725‰计算逾期利息复利到清偿之日止。 三、***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09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498元,公告费600元),由***、***共同负担(向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