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江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思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思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工程款5686285.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75007.24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以1275007.24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以775007.24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以775007.2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以575007.2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以375007.24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以275007.24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以3334021.4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以3334021.4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以2077257.16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二、驳回原告重庆江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351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思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