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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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江、朱小红、朱永静各项损失526288.19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返还被告谭超垫付款2000元; 三、驳回原告朱**江、朱小红、朱永静对被告谭超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朱**江、朱小红、朱永静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1元,由原告朱**江、朱小红、朱永静负担4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1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