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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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亚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凤冈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2761904.17元及利息(利息以2761904.17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此款付清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凤冈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此款付清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9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