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长白路支行 汪清瑞信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返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长白路支行借款本金980,034.66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2月22日的利息46,891.35元及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2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逾期年利率10.29%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支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长白路支行律师代理费14,700元; 三、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长白路支行对***、***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XXX号、延房权证字第159589号、延房权证字第482514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汪清瑞信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2元,减半收取计7021元,由***、***、汪清瑞信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