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邮储银行借款本金13247.98元、利息和罚息2544.31元及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18.954%收取利息和罚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3247.98元为基数)。

二、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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