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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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邮储银行借款本金13247.98元、利息和罚息2544.31元及从2021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18.954%收取利息和罚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3247.98元为基数)。 二、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