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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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滦平县张百湾镇人民政府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给付原告滦平县张百湾镇人民政府2014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6日土地租赁费28896.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将租赁原告滦平县张百湾镇人民政府的土地6.88亩恢复地貌至能耕种,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