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湘乡市栗山科鸿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4452.7元、利息4835.14元、违约金20089.39元,并支付罚息(截至2019年7月29日的罚息金额为92763.3元,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73万元限额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73万元限额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湘乡市栗山科鸿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在73万元限额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在396570元限额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在396570元限额内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九、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十、被告湘乡市栗山科鸿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十一、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十二、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1元及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湘乡市栗山科鸿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