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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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晋县成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宁晋县松达机械配件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90元、利息350177.4元,本息合计2350167.74元;并按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晋县成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宁晋县松达机械配件厂、***、***、***、***、***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1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晋县成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宁晋县松达机械配件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