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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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康博恒温阀厂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 宁晋县东辰液压件配件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晋县康博恒温阀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7月5日的利息328944.8元,本息合计1428944.8元,并自2021年7月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以实际欠款数额,按年利率14.976%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宁晋县东辰液压件配件厂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0元,由被告宁晋县康博恒温阀厂、宁晋县东辰液压件配件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