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 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偿还借款利息11127222.15元;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75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承担208088元,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5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