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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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易红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易红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易红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793521.8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以3793521.8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二、湖南易红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25000元; 三、山东易红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湖南易红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湖南易红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货、机器设备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分别在5000000元、2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48元,减半收取计186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74元,由湖南易红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易红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