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贷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7,037.64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自2021年7月2日开始,利息以35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利随本清。 二、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梅河口市山城镇利民街一委五组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19.5平方米,产权号为梅山房权证山城镇字第XXXX号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3.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