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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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旅国际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 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 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港中旅国际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11332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港中旅国际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13329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际贵州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计13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