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5722.55元、利息2883.9元、费用5648.35元,共计24254.8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至2021年3月5日,此后利息、应收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负担11元,由被告***负担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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