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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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兴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235237元(其中本金170000元,至2019年3月12日的利息65237元),并自2019年3月13日起以贷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38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四被告在给付上述借款时,将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