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流光溢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流光溢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该公司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的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给原告***、***查阅、复制;

二、被告广西流光溢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该公司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给原告***、***查阅;

三、上述资料由原告***、***在被告广西流光溢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查阅地点为被告广西流光溢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

四、原告***、***行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权利时,可由其委托的会计师等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西流光溢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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