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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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借款本金177012.64元,2021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0元,由被告***、贵州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