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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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彤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元;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坐落于玉林市侧(楼栋序号:24615)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玉国用(2013)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玉林市房他证玉房字第××号〕,有权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广西华彤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518元,由被告***、广西华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