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州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永州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支付代偿的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5%自2012年6月29日计算至实际款项支付完毕时);

二、驳回原告永州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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