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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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为原告办理好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二、被告永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交付上述购买房屋的契税发票。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永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春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