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渭南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0340.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730340.98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结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陕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910元退还19095元后为19281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190000元,共计1387815元。由原告陕西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04546.1元,被告陕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326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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