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华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信用卡支取的本金340000元; 三、变更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3民初3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信用卡利息96560元(利息计算以3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止,共计568天),2018年11月15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67元,由***、华瑞粮贸公司负担3924.20元,由中行依安支行负担84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34元,由***、华瑞粮贸公司负担7848.40元,由中行依安支行负担1685.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