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市皇姑区达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达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借款本金100,000元,违约金9,000元,利息1,167元(截至2019年1月17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支付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达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尚欠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19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三、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达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欠款范围内就被告***所有位于苏家屯区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三项抵押房产清偿上述第一、二项的欠款范围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五、驳回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达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