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万兴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海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李毅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446608元;支付自2016年11月28日起以6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以946608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支付保全担保费18616.52元、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4056.57元,由被告青海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李毅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5-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