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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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青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伊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佘小林、杨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童坤劳务工资22000元、驳回童坤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索昂旦巴、青海伊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青海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