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州晶品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州晶品木业有限公司价款416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167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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