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诸城市联谊地毯厂
诸城市天美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诸城市天美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龙城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9111.54元(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及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诸城市联谊地毯厂、***、***、***、***、***、***、***、***对被告诸城市天美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诸城市联谊地毯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城市天美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2元,公告费600元,以上两项共计18982元,由被告诸城市天美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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