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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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乡市天丰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20)豫07民终6079号民事判决和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乡市天丰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812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9元,由***负担1907元,新乡市天丰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5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负担1800元,新乡市天丰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8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