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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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1,266.83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即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9元,财产保全费280元,保险费2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