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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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国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0000元及利息59768.21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16日,2021年5月17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4.9625%计算利息,对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1月28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9625%计收复利);2、原告对被告丁国成名下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北侧十一中临街门面房1-2层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2字第××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孔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丁国成、孔娜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8日,被告丁国成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710000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年利率9.135%。付款周期为一个月,付息日为21日,贷款到期日利随本清。对逾期使用贷款的,从逾期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贷款本息为止。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执行利率为按照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同日,被告孔娜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2019年11月13日,被告丁国成与原告签订《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展期期限为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1月28日,年利率为9.975%。展期贷款本息逾期的,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收罚息、复利。被告孔娜作为担保人同意就借款展期事项继续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提供担保。2017年12月20日,被告丁国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北侧十一中临街门面房1-2层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2字第××号)对其与原告在2017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所发生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展期合同到期后,被告丁国成未能如约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丁国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

被告孔娜辩称,对原告所诉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8日,被告丁国成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710000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并约定了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135%,罚息年利率为13.7025%,约定还款方式为按频率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法,付息周期为1个月,付息日为每月的21日,贷款到期日利随本清。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第6.3款的约定:“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执行利率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对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贷款本息为止。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被告孔娜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710000元,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被告丁国成在该合同最后一页配偶确认处签字按印,认可配偶身份,也确认已知晓并充分理解上述合同全部内容,对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持任何异议,并愿与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甲方送达地址(含变更后)即为本人送达地址。

2017年12月20日,被告丁国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丁国成用登记于其名下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北侧十一中临街门面房1-2层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2字第××号)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0日;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豫2017商丘市不动产证明第0087424号)。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等。被告孔娜在该合同配偶确认处签字按印,认可配偶身份,也确认已知晓并充分理解上述合同全部内容,对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持任何异议,并愿与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甲方送达地址(含变更后)即为本人送达地址。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丁国成与原告签订《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展期期限为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1月28日,展期贷款的贷款利率为9.975%,展期贷款本息逾期的,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收罚息、复利即应为年利率14.9625%。被告孔娜作为担保人同意就借款展期事项继续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提供担保。

另查明,被告丁国成与被告孔娜为夫妻关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贷款年利率为9.135%,按频率付息,每月第21日结息,到期还本。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偿还的贷款,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即13.7025%)计收利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展期贷款的贷款利率为9.975%,展期贷款本息逾期的,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收罚息、复利即应为年利率14.9625%。”。以上约定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丁国成偿还借款本金7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担保责任问题,被告孔娜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已明确承担保证的责任及范围,且原告诉请并未超出其应承担的保证范围,原告起诉并未超过保证期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孔娜在上述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国成自愿用自己名下的房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国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贷款本金7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975%计算;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975%上浮50%计算;对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1月28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975%上浮50%计算复利。)。

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对被告丁国成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北侧十一中临街门面房1-2层(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2字第××号)的抵押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孔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98元,减半收取5799元,由被告丁国成、孔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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