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新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锦融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双方于2013年5月23日订立的《租赁合同书》,予以准许;

二、被告青海锦融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宁城北君青物资租赁站租金及维修费用331985.6元,违约金104885元,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青海锦融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西宁城北君青物资租赁站大模板108块、U型卡4000只,如逾期不能返还,则赔偿租赁物折价款176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418元,本院减半收取4209元,由被告青海锦融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5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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