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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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建筑设备租金158000元,并支付以15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建筑设备的拆卸费、运费、码头费等费用合计48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1元,由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