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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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楼外墙保温材料修复费用647621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81元,由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105元,由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担10276元。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883元退还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费50000元由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担。(由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同修复费用等一并支付给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