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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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给付工程款21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反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已减半),合计2849元,由被告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