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忽然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江山市锦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忽然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并搬离坐落于江山市区江东五区107幢1-10号商业用房;

二、被告浙江忽然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30098.25元/年的标准给付原告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被告江山市锦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忽然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该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江山市锦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原告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履约保证金4300元由原告予以收缴;

四、驳回原告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计349元,由原告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负担15元,由被告江山市锦弘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忽然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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