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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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付款63404.9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1606.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自2019年9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1798.2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自2019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垫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