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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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对“陈文祥归还原告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算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39175.93元,自2021年3月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68元,减半收取98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