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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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共计671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