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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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明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驳回明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周小莉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周小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海明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工程款2451151.0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6336元,由周小莉负担24345元,由青海明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119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22元,由周小莉负担(周小莉给付以上工程款时一并给付诉讼费)。青海明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336元,余额30614元,退还该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