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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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羊老大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采矿权纠纷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青海羊老大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海北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于2012年3月13日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编号:HB-CKCR-HT2012-02); 二、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海北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返还原告青海羊老大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采矿权价款901200元、环境治理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2528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2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2元,由被告海北藏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海北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一经生效,义务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对义务人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