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透支本金10158.49元及透支利息7287.43元(截止至2018年11月21日);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的透支利息;

二、被告***、***对前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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