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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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款18,069.57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20年12月23日起,违约金自2021年2月19日起均按合约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但应扣除已偿还的0.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预缴的27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