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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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市春又生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永吉县万昌镇慕金家庭农场养鸡损失184333.3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永吉县万昌镇慕金家庭农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4元,由吉林市春又生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72元,永吉县万昌镇慕金家庭农场负担2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