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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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9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期间房屋租金8744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其中第一季度4372元自2020年12月6日计息,第二季度4372元自2021年3月6日计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北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