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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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贵昌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晋江山峰化纤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晋江山峰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贵昌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原告晋江山峰化纤有限公司自有生产线改造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于2020年8月7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贵昌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晋江山峰化纤有限公司加工款10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原告晋江山峰化纤有限公司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