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翠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三元农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郊农场有限公司
北京京港柏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巨山农场有限公司
北京国新宇泰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巨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翠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新宇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无效;

二、北京国新宇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翠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40万元;

三、北京国新宇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北京翠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

四、北京国新宇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北京翠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28.23万元;

五、北京翠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其占用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内房屋及场地并交还北京国新宇泰商贸有限公司;

六、北京翠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年租金8万元标准向北京国新宇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29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七、驳回北京翠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北京国新宇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1049元,(北京翠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25000元),由北京翠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315元,已交纳;由北京国新宇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734元(已预交60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6054元(北京翠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790元),由北京翠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816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国新宇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2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北京国新宇泰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775元),由北京翠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