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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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励星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励星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820元及提成金1106.88元共计5926.88元,并支付劳务报酬资金占用费(占用费计算:以454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南宁励星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